发表时间:2017年11月03日 阅读次数:2825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是经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用于藏品的收藏、展览、陈列、研究等;可移动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传承和保护;举办公益展览、公益讲座、公益教育、公益学术交流等公益性文化活动;开展相关咨询服务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由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与捐赠人另行协商约定条件)。
第六条 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无偿捐赠财物(包括藏品、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展厅场景建设、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等。
第七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需要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
(三)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根据捐赠人对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门票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四)在捐赠墙镌刻留名纪念;
(五)捐赠情况在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网站、公众号等予以公布宣传;
(六)对捐赠项目举行捐赠仪式;
(七)授予捐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展品展位附近显著位置以文字或图片方式宣传企业产品或个人形象;
(八)授予捐赠人使用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的名称、馆徽的特别许可;
(九)授予捐赠人在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展馆、展区等冠名权;
(十)终身免费参观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制度。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设立专户管理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由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捐赠资金用于文物征集和保管、场馆建设、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据。
第十二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外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境外基金会向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
2017年10月30日